编号:2025第755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1306号之三、(2024)鄂0103执恢1306号之一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阳2014014968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05016001GB00044F00020125 | 汉阳区江堤中路10号广电·兰亭珑府2栋3单元5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3月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