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651号
根据(2024)鄂0112执3570号之三,江洁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2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238号 | 武汉市一邦科技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3007GB00024F00070010 | 东西湖区新桥中路1号澜廷4栋/单元1层(1)、(3)商号、S1栋/单元1层(7)、(10)商号 | |
| 2 | 鄂(2022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229号 | 武汉市一邦科技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3007GB00024F00070007 | 东西湖区新桥中路1号澜廷4栋/单元1层(1)、(3)商号、S1栋/单元1层(7)、(10)商号 | |
| 3 | 鄂(2022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066号 | 武汉市一邦科技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3007GB00024F00040003 | 东西湖区新桥中路1号澜廷4栋/单元1层(1)、(3)商号、S1栋/单元1层(7)、(10)商号 | |
| 4 | 鄂(2022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077号 | 武汉市一邦科技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3007GB00024F00040001 | 东西湖区新桥中路1号澜廷4栋/单元1层(1)、(3)商号、S1栋/单元1层(7)、(10)商号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