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647号
根据(2024)鄂0104执恢451号之二、(2024)鄂0104执恢451号,吴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硚2011000419号 |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04011006GB00001F00010035 | 硚口区游艺路蓝山.城市中心8层3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