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646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5532号、(2024)鄂0106执5532号之二,蹇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6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41916号 | 张傲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5086001GB00020F00170008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8号谷尚居17栋1单元11层01室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2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