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620号
根据(2024)鄂0112执3823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1178号 |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5007GB00025F00010031 | 江汉区万松小区6栋1单元603号 | 解押,解封,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周小龙(公民身份号码:421202198809287173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