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587号
根据(2024)鄂0104执2660号之二,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11003593 |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消费信贷中心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12413003GB00016F00120045 | 东西湖区高尔夫城市花园三期一区金湖居7401栋2单元3层A号 |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4执2660号之二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