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 声明号2025第1194号


2025-02-25  来源:本站

  曾先明,余朝霞因保管不善,将汉南区东荆街乌金农场场部乌金农场金桥小区三期3号楼1单元1层4室、东湖苑(一期)5号楼1单元2层2室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证号:鄂(2021)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4717号)/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证号:鄂(2021)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6857号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  特此声明。



声明人:曾先明,余朝霞
2025年2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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