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582号
根据(2024)鄂0112执3837号,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2437号 |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0005GB00018F00500051 | 东西湖区环湖路北、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(武汉服务外包企业公园一期)40栋13层1室 |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12执3837号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