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564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1749号之二,郑海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岸国用(改2013)第524号 | 李翠珍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015004GB00008F00010001 | 江岸区一元街洞庭街129号1栋1层22、25室 | |
| 2 | 市2013016820 | 李翠珍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015004GB00008F00010001 | 江岸区一元街洞庭街129号1栋1层22、25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