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543号
根据(2024)鄂0105执恢707号之一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14776号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5009013GB00051F00020030 | 汉阳区马沧湖东路以东、墨水湖北路以北新长江·香榭琴台2栋1单元4层4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