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537号
根据(2024)鄂0117执恢572号之一,雷彪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新201005368号 | 李超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7001013GB02001F00020005 | 新洲区邾城街文昌路以东(龙城华庭.瀚华园)4号楼1单元2层2号 | |
| 2 | 武新国用(2011)第转106号 | 李超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7001013GB02001F00020005 | 新洲区邾城街文昌路以东(龙城华庭.瀚华园)4号楼1单元2层2号 |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