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533号
根据(2024)粤0606执9987号,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3427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3009GB00007F00030264 | 江汉区新华路456号菱角湖壹号办公楼栋/单元10层13号 | 解封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王晓青(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503100321)所有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2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