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516号
根据(2024)鄂0527执804号之四、(2024)鄂0527执804号之二、之三,杜爱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55440号 | 秭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205001GB00001F00160033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严西湖路1号花山郡一期一组团Y14栋2单元6层01室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2月2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