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485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444号之二、(2024)鄂0102执恢444号,侯白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6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16700号 | 詹必强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1018017GB00003F00280001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19号长城·坐标城50栋1-2层01室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2月1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