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451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恢644号,李珂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062号 |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1015GB00013F00010116 | 武昌区中北路95-101号海山·金谷天城1、2栋裙楼1层5室、2层2室、2层3室 | 原八套房产办理了一笔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解除其中三套 |
| 2 | 鄂(2017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062号 |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1015GB00013F00010178 | 武昌区中北路95-101号海山·金谷天城1、2栋裙楼1层5室、2层2室、2层3室 | 原八套房产办理了一笔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解除其中三套 |
| 3 | 鄂(2017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062号 |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1015GB00013F00010177 | 武昌区中北路95-101号海山·金谷天城1、2栋裙楼1层5室、2层2室、2层3室 | 原八套房产办理了一笔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解除其中三套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1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