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440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787号之二,朱志雄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青山不动产证明第0000115号 |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7008010GB00004F00060032 | 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6栋/单元6层2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1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