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400号
根据(2024)鄂0105执恢557号之二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66095号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05001116GB00308F00080015 | 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金福路6号天鸣工业园三期1号生产车间栋1层(2)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1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