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93号
根据(2024)鄂0191执恢956号,魏成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2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7135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5014006GB00305F00020129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6R2地块蓝空南太子湖项目(一期)K2-3号栋/单元43层4号 |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魏成(公民身份号码:420881198511070710)名下,抵押作废。 |
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(汉南区)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2月1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