向洪权因保管不善,将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青宜居18栋1单元12层1205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青国用(商2012)第1407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青2012003712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向洪权2025年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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