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67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3760号之二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江国用(商2010)第175280号 | 黄文建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3005005GB00004F00010251 | 江汉区楚天星座B单元30层7室 | 解封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苏杰(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8209133915)名下 |
| 2 | 江2010003494 | 黄文建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3005005GB00004F00010251 | 江汉区楚天星座B单元30层7室 | 解封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苏杰(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8209133915)名下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