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57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恢321号之二、(2024)鄂0111执恢321号,李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武房期湖字第2011005239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11020002GB00003F00220002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农业园2-3栋14层01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1月2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