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56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恢321号之二、(2024)鄂0111执恢321号,李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0626号 | 保利(武汉)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11020002GB00003F00220002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农业园保利·心语2-3#栋14层1401室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1月2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