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42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恢1391号之一,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2281号 |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,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3009GB00025F00030035 | 金银湖环湖东路6号银湖.御园3栋2单元13层1302室 |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:(2024)鄂0106执恢1391号之一解除抵押 |
| 2 | 鄂(2017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7008号 |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,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3009GB00025F00030035 | 金银湖环湖东路6号银湖.御园3栋2单元13层1302室 |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:(2024)鄂0106执恢1391号之一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23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