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32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4307号之二、(2024)鄂0103执4307号,徐云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2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64040号 | 李晓双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1002002GB00023F00170038 | 洪山区团结大道1335号金地自在城(武丰村城中村改造K2地块七期)17栋/单元12层6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23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