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99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504号之一、(2024)鄂0103执恢504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阳2006002010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5010006GB00017F00020057 | 汉阳区金色世家5栋2单元202号 | ||
| 2 | 阳国用(商2006)第6690号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5010006GB00017F00020057 | 汉阳区金色世家5栋2单元202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2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