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6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334号之二,熊志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8405号 | 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001005GB00001F00010053 | 江岸区三眼桥三村660号3单元4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2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