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2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恢487号之二、(2024)鄂0111执恢487号,张娇娆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2502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9013GB00006F00120560 | 洪山区白沙洲大道5号爱家·优优城1-3号楼2-1单元6层4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2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