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42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5180号之一,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4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2347号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4001GB00095F00010003 |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小区46栋104室 |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3执5180号之一解除抵押 |
| 2 | 鄂(2024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4106号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4001GB00095F00010003 |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小区46栋104室 |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3执5180号之一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1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