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市汉南建筑材料总公司因保管不善,将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341号1单元1层1室、薇湖路339号(原123号)(建材办公楼)1层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)/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武汉市汉南建筑材料总公司2025年1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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