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78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3911号之一,李春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3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11754号 | 郑小龙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8013GB00034F00040003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18号迎宾家园3栋1单元1层02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1月1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