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52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124号之三、(2024)鄂01执恢124号之二,雷帆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6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41802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8017GB00035F00010140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路8号万科城花璟苑三期6栋2单元24层1室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1月13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