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43号
根据(2024)鄂0104执恢940号,龚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岸200502628 | 武汉新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02007006GB00019F00020051 | 江岸区城中坊二栋8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1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