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34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213号之一,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市2013012043 | 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03001001GB00026F00030017 | 江汉区姑嫂树村南航新区职工住宅3栋3单元8层1室 | 解封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张雷霆(公民身份号码:420621199111202814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1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