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13号
根据(2024)鄂0114执恢262号之九,刘华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13007693 | 武汉金鸿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12416003GB00001F00070186 | 东西湖区 革新大道南、七支沟东万安科技产业基地5栋19层3室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9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