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00号
根据(2023)鄂0111执恢661号之四,吴院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2510号 |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1013GB00005F00010029 | 武昌区龙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1-1805、1-1806号 | 原6套房产办理了一笔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解除其中两套 |
| 2 | 鄂(2017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2510号 |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1013GB00005F00010032 | 武昌区龙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1-1805、1-1806号 | 原6套房产办理了一笔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解除其中两套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