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96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979号之一,李光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4380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013004GB00002F00010012 | 江岸区友益街裕华公寓14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