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保管不善,将江汉区江汉区江汉四路4-6号2层97室的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》(证号:武他项(2016)第190号)/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》(证号:武他项(2016)第190号)/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》(证号:武他项(2016)第190号)/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》(证号:武他项(2016)第190号)/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》(证号:武他项(2016)第190号)/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》(证号:武他项(2016)第190号)/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》(证号:武他项(2016)第190号)/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》(证号:武他项(2016)第190号)/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证号:江2016001043)/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证号:江2016001043)/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证号:江2016001043)/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证号:江2016001043)/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证号:江2016001043)/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证号:江2016001043)/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证号:江2016001043)/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证号:江2016001043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
2025年1月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