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93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181号之一,(2024)鄂01执恢181号,张国勤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洪国用(2015私)第224号 | 青岛海睿仕投资有限公司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1013003GB00031F00010011 | 洪山区珞南街广埠屯东湖花园A座14层 | |
| 2 | 武房权证洪字第2014020441 | 青岛海睿仕投资有限公司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1013003GB00031F00010011 | 洪山区珞南街广埠屯东湖花园A座14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