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85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3471号之二,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2820号 |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3008GB00006F00131104 | 江汉区唐家墩路9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.栋A1单元17层25室 | 解封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张新(公民身份号码:420106198301054028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