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77号
根据(2025)鄂0112执恢3号,胡建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09009023 | 武汉傅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12413009GB00035F00030030 | 东西湖区鑫桥产业园南区金桥三路西丽水俊园2栋1单元6层4号 | 协执过户,买受人:胡建勇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