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(协助法院执行) 公示号2025第44号


2025-01-03  来源:本站

编号:2025第44号

  根据(2024)鄂0111执恢482号之三,梅雪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权利类型

不动产单元号

不动产坐落

备注

1 武新国用(商2013)第03533号 李敏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11018007GB00026F00010457 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(原3)C座1单元17层06室   
2 武房权证湖字第2013005014号 李敏 房屋所有权证 420111018007GB00026F00010457 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(原3)C座1单元17层06室   
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1月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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