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号
根据(2024)鄂0117执恢503号之一,余贵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2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31919号 | 武汉地控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7100008GB02006F00030112 | 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236号武地·津城悦府A3栋1单元23层2号 |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1月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