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5057号
根据(2024)鄂07执恢44号之二、(2024)鄂07执恢44号之十一,王爱武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青2007006789 | 张程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7004017GB00016F00040066 | 青山区29街坊健吾公馆17门701号 | |
| 2 | 青国用(商2010)第1324号 | 张程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7004017GB00016F00040066 | 青山区29街坊健吾公馆17门701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12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