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5052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615号之二,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3402号 |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,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0005GB00017F00230178 | 东西湖区环湖路怡清雅筑恒大城恒大城二期23号栋2单元10层1002号 |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2执恢615号之二解除抵押 |
| 2 |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5948号 |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,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0005GB00017F00230178 | 东西湖区环湖路怡清雅筑恒大城恒大城二期23号栋2单元10层1002号 |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2执恢615号之二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12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