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4983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168号之二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14002589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12412004GB00009F00130045 | 东西湖区海景花园浪晴屿6栋101室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12月2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