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4972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710号之二,(2020)鄂0111执3200号之一,易孝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洪2015005804 | 李庆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1002002GB00021F00010005 | 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钢洲花园1-2-101室 | |
| 2 | 洪国用(2015私)第4712号 | 李庆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1002002GB00021F00010005 | 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钢洲花园1-2-10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12月2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