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(协助法院执行) 公示号2024第4972号


2024-12-25  来源:本站

编号:2024第4972号

  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710号之二,(2020)鄂0111执3200号之一,易孝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权利类型

不动产单元号

不动产坐落

备注

1 洪2015005804 李庆 房屋所有权证 420111002002GB00021F00010005  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钢洲花园1-2-101室   
2 洪国用(2015私)第4712号 李庆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11002002GB00021F00010005  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钢洲花园1-2-101室   
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12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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