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4969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710号之二,(2020)鄂0111执3200号之一,易孝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7262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2002GB00021F00010005 | 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钢洲花园1-2-10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12月2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