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4909号
根据2024)鄂0111执恢314号之二、(2024)鄂0111执恢314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景2016002217 | 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|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| 420111003001GX00037F00010632 |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·东湖二期(A-7,A-8)A-7,A-8地下室栋-1层652室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·东湖二期(A-7,A-8)A-7,A-8地下室栋-1层651室 | |
| 2 | 景2016002015 | 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|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| 420111003001GX00037F00010633 |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·东湖二期(A-7,A-8)A-7,A-8地下室栋-1层652室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·东湖二期(A-7,A-8)A-7,A-8地下室栋-1层65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12月2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