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4863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365号之二,涂路林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6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14689号 | 王春娥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5088001GB00006F00020014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中路10号名湖豪庭一期2栋26层06室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12月1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