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4833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4705号之一、(2024)鄂0106执4705号,王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31052号 | 张红艳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02001003GB00038F00010010 | 江岸区江大路长荡子1单元5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12月17日
